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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说法】无证驾驶船舶,情节严重可被行政拘留!

2016-12-04 宁波海事



今日(12月4日)是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,我们围绕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,服务教育科学发展主题,整理选编了部分水上交通安全违法典型事例,以案说法,希望以此警示教育,让学法、守法成为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自觉意识和行动,共同打造更加安全、文明、和谐的水上交通环境。

案情回顾



2015年5月29日,福州松下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巡航时发现,内河砂船“闽某货”轮锚泊在长屿岛以北水域,海巡艇靠近该轮准备对其进行登轮检查时,该轮对执法人员的呼叫未予应答,径直驶往平潭方向水域。执法人员待该轮在平潭屿头水域锚泊后,第一时间登船检查,发现该轮无法提供船舶、船员证书,船长涉嫌无证驾驶。


调查认定



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勘验笔录、询问笔录,将“闽某货”轮船员无证驾驶案件移送松下边防派出所。经公安部门对船员无证驾驶行为进一步调查后,对无证驾驶船舶的船员实施了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。


法规解读
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四条第(二)项的规定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:(二)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、机动船舶的。”


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,船员无证驾驶船舶不仅触犯了海事法律法规,也触犯了治安管理相关法律。因此,当海事执法过程中发现船上无证人员驾驶船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,可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。


案例点评

不少船员抱着侥幸心理,认为无证驾驶船舶的违法后果顶多是罚款。殊不知,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治安管理相关法律,情节严重的,将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因此,船员应严格遵守海上交通法律法规,确保船舶适航、船员适任,坚决避免船舶跨航区航行、无证驾驶、船舶超载、船舶证书不齐等违法违章行为,一旦被查获,海事部门将联合公安边防部门,对严重违法行为采取治安拘留处罚。

(来源:福建海事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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